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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1日晚,云南安宁市刘某某在火锅店聚餐时饮酒。饭后,他持C1驾照驾驶长城小轿车行驶至当地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8.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警方取保候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讯问刘某某,审查全部证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某如实供述事实,无隐瞒。案件事实清楚:他饮酒后驾车,符合《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即醉酒驾驶(血醇含量80mg/100ml以上)。
尽管涉嫌犯罪,但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初犯,血醇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从重情节(如事故或拒检)。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现出悔罪态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可处行政处罚而免刑)、第67条第3款(坦白从轻或减轻)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罚款等。
此案提醒司机:酒驾零容忍,即使初犯也可能触刑。但若血醇不高、无事故、积极认罪,检察院可酌情不起诉。普通人应自觉拒绝酒后开车,选择代驾或公共交通。法律保护安全,也给悔过者机会,但预防胜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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