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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徐州市泉山区大润发超市内发生一起盗窃案。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因精神疾病长期就医,在超市儿童游乐场顺手牵羊盗走被害人挎包,内含手机、现金及购物卡等,价值共计3011.4元。
宗某某自2014年起因抑郁症、躯体化障碍等多次就医。案发后,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额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虽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获谅解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
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注重教育挽救。
遇到类似情况,主动投案、积极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能显著减轻法律后果。精神疾病患者若能证明病情影响责任能力,也可能获得从轻处理。建议有类似困扰的人及时就医并寻求法律帮助。
(内容忠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泉检诉刑不诉〔2020〕55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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