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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拖欠工资案不起诉决定解读

2026-02-08 小编 0 评论

案件背景:拖欠工资引发的刑事调查

在辽源市龙山区,一家名为*****烤场的经营者董某某和合伙人常某某于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拖欠了12名工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工资,总额达31833元。这件事起因于工人投诉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于2020年1月14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要求他们在2月11日前全额支付欠款。

辽源市龙山区拖欠工资案不起诉决定解读

然而,董某某和常某某只支付了其中一人赵某某的200元工资,对其余11人拖欠的31633元则在期限内拒不支付。这导致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董某某于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过程与事实认定

检察院在审查中于3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9日补查后重报。经审查,事实清楚:董某某等人在经营期间确实拖欠工资,并有主观拒付行为。但在公安立案后,他们迅速支付了全部欠款。

法律分析:为什么选择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中,董某某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具体而言,到案后她如实供述罪行,已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并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适用。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法律要点提炼与启示

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需有主观故意、数额较大且经责令仍不支付。本案强调了政府责令的程序性要求。

2. 情节轻微的不起诉:即使触犯刑法,若积极退赃、认罪,可免于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 救济途径: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申诉;被害人可在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自诉。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仅是民事问题,情节严重可能入刑。及早支付、遵守劳动法,能避免刑事风险。普通读者若遇类似情况,可及时求助劳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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