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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投资热潮中,高息诱饵往往隐藏风险。四川省兴文县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一名普通业务员因参与集资被调查,却最终获得不起诉。这起案件揭示了基层员工在非法集资中的法律边界,让我们一探究竟。
2014年5月,宜宾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兴文县设立分公司,杨**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担任业务员。公司以投资花卉园艺和公交客运项目为名,承诺月息1.2%至2%的诱人回报。通过发放宣传单和手提袋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广泛吸收资金。参与者众多,每月固定发放收益,直至2018年1月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
经鉴定,分公司2014年至2018年1月集资366人,金额达3806万元,已退还1661万元本金和164万元利息,未退金额1820万元,涉及241人。其中,杨**在职期间个人吸资1118万元,涉及106人。她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开展宣传和吸收工作。
兴文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杨**的行为违反《刑法》第176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指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高息回报,扰乱金融秩序。
然而,杨**仅为普通业务员,层级较低,作用有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杨**可于7日内申诉。
此案体现了司法宽严相济原则,对底层执行者从轻处理,重点打击组织者。同时提醒投资者:高息往往伴随高风险,需警惕非法集资。普通员工在类似活动中,也应审慎行事,避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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