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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日晚,濉溪县居民崔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中与另一司机发生争执。杨某报警后,交警检测发现崔某某呼气酒精含量83mg/100ml,后经血液鉴定为9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崔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审查认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从宽情节。
根据《刑法》第37条、第6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7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本案中崔某某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濉溪县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酒驾、醉驾风险极高,一旦被查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吊销驾照、影响工作生活。遇到纠纷时保持冷静、及时报警才是正确做法。本案也提醒大家:主动认罪、悔罪可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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