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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津男子酒驾109mg被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7-18 小编 0 评论

四川新津酒驾不起诉案解读

2020年4月23日下午,新津县西创大道一号桥路口,一辆川A牌照轿车被交警拦下。驾车的陈某某经检测,呼气酒精浓度89.8mg/100ml,血液乙醇浓度1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四川新津男子酒驾109mg被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事实简述

陈某某1995年出生,初中文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符合不起诉条件。

法律要点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亮点在于陈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普通读者需注意:酒驾一旦达到标准即涉嫌犯罪,但积极配合、认罪悔罪可获得从宽处理,避免留下案底。

(内容忠实于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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