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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甘肃省迭部县一名货车司机与公路段职工因道路安全隐患处置发生争执,双方互殴致一人轻伤。近日,迭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关注。
被不起诉人生某(藏族,农民,个体运输司机)驾驶红色天龙货车行驶至迭部县腊子口镇省道210线铁尺梁旧道班处,与正在处置道路隐患的孙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生某朝孙某某鼻梁打了一拳,孙某某也回击一拳。随后另一职工刘某某介入,朝生某肩部和腿部打了一拳。生某见孙某某鼻出血后停止厮打。经鉴定,孙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检察院审查认为,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生某不起诉。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本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若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可依法不起诉。这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矛盾。普通市民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升级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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