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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晚,长沙雨花区香樟路口,一辆小型汽车被交警拦下。驾驶人胡某某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0毫克/100毫升,超过危险驾驶罪标准。案件随后移送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胡某某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酒驾、醉驾等行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可能入罪。但检察官会综合考虑情节轻重、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本案提醒大家:酒后绝不驾车,否则即使不起诉也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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