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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一个名叫石某某的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调查。石某某,1968年生,侗族,文盲,户籍在从江县某镇某村,平日以务农为生。2020年10月11日,他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源于他使用非法工具捕猎野生鸟类,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事责任的界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背后的故事。

2020年10月9日,石某某在从江县某镇某村的“**”坡上,使用粘膏、录音机和喇叭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他成功捕获一只名为“地麻雀”的野生鸟类,并当场食用。次日,10月10日,他再次在同一地点使用相同工具猎捕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这次没有捕到任何猎物。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后,于11月11日将案件移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认为,石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但他的犯罪情节轻微,仅捕获一只普通野生鸟类并自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此外,石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事实,属于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同时,作案工具由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情节轻微”。非法狩猎罪通常针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但如果仅涉及少量普通野生动物,且无贩卖或严重危害,司法机关可从宽处理。这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但也提醒大家,野生动物保护不容忽视。
石某某案虽以不起诉告终,但暴露了农村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薄弱。使用粘膏、录音机等禁用工具猎捕,不仅违法,还可能破坏生态平衡。普通民众应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随意捕猎。假如不服决定,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值得大家借鉴:法律保护生态,也给悔过者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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