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2020年11月13日凌晨,浙江淳安县境内,一名杭州建筑公司法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CY****小型轿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28.2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刑事立案标准。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陆某某虽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醉驾入刑后,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可能构成犯罪。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不起诉,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给初犯、偶犯一次改过机会。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