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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淳安醉驾案:血液酒精128.2mg/100ml,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7-22 小编 0 评论

案件简况

2020年11月13日凌晨,浙江淳安县境内,一名杭州建筑公司法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CY****小型轿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28.2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刑事立案标准。

浙江淳安醉驾案:血液酒精128.2mg/100ml,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陆某某虽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要点提醒

醉驾入刑后,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可能构成犯罪。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不起诉,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给初犯、偶犯一次改过机会。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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