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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涉嫌诈骗案: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9-02 小编 0 评论

天津滨海新区一起涉嫌诈骗案的不起诉解读

2017年8月至10月,天津市滨海新区辉腾手机店老板于某某被指控伙同他人,以办理贷款为名,诱使被害人王某乙多次借款和贷款。王某乙实际拿到钱很少,却背负高额还款压力,中间人则瓜分大部分费用。

天津滨海新区涉嫌诈骗案: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经过简述

被害人王某乙在王某甲等人带领下,到手机店办理手机分期和平台贷款,拿到1700元,却欠下3万多元。之后又被介绍向于某某借款3000元,实际到手仅数百元。于某某还通过贷款平台操作,让王某乙继续背债,自己非法获利约2万元。

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滨海新区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认定: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不起诉。

这意味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某某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严格把关,避免错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普通人该如何理解?

诈骗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本案中,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充分证明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因此,检察院选择不起诉,而不是勉强起诉。

提醒大家:遇到高额贷款或“帮忙办卡”时务必谨慎,保留所有证据。若权益受损,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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