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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2年间,海城市某村服装厂内,程某某被指控骗取被害人秦某某大量布料和辅料,价值近17万元。但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认定,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布料后失联。但补充侦查后发现,秦某某实际取走1205件成品棉服,并支付加工费2万元,卖得84350元。综合计算,实际损失约10.4万元。不过,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诈骗犯罪成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正是如此,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保护公民免受不当刑事追究。
被害人若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鞍山市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海城市法院提起自诉,寻求民事赔偿或继续追究。
遇到类似合同或加工纠纷时,保留好合同、付款记录、沟通证据非常重要。证据不足往往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提醒大家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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