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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故意伤害案:自首和解后为何相对不起诉?

2026-08-06 小编 0 评论

案件简况

2019年10月19日,苏州吴中区木渎镇翠坊新村附近,唐某某因工作纠纷与被害人孟某某互殴,后用拳头和热水瓶击打对方头面部,致孟某某右侧上颌骨及双侧鼻骨骨折(轻伤二级)。案发后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

苏州吴中故意伤害案:自首和解后为何相对不起诉?

法律要点解读

自首情节: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67条,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及第290条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

对普通人的启示

遇到纠纷时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主动认错、积极赔偿,能有效减轻法律后果。本案提醒大家:轻微伤害案中,自首+和解往往是获得从宽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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