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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凌晨,东莞南城区宏远路一处停车场内,一场酒后争执引发了危险驾驶案件。男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42.2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但最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不少人关注。
郭某某与朋友在停车场发生争执后报警,警方到场时发现他正驾驶车辆准备离开。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142.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后,检察官认为郭某某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决定不起诉。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犯罪。但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赋予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权力: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本案中,检察院正是基于此作出决定,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避免了轻罪案件过度入刑。
酒驾、醉驾风险极高,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还会留下案底。本案提醒大家:即使最终不起诉,也要深刻认识到醉驾的严重后果。切勿心存侥幸,安全驾驶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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