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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景德镇昌江区紫晶山庄发生一起轻微故意伤害案。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占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占某某左手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辛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辛某某与前夫胡某某因看孙女承诺产生矛盾,在电梯口与占某某争执引发冲突。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整个过程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较轻的伤害行为。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构成犯罪。但本案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辛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情节,因此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自首能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获谅解可大幅降低刑罚风险。认罪认罚制度也鼓励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本案提醒大家:遇到矛盾时保持冷静,事后及时补救,能有效避免牢狱之灾。
(以上解读基于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文书,内容忠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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