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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世界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是税务犯罪的重灾区,但并非所有涉案者都难逃法网。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讲述了一个“小人物”的故事:余某甲仅因帮忙注册公司,就卷入虚开发票案,却因情节轻微等原因,成功获得不起诉。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个案公正。
2016年10月,余某甲明知他人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成立公司,仍帮忙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让他人借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回报,余某甲拿到2000余元的好处费。这家公司后来被用于开具虚假发票。
具体到发票环节,2017年1月,何某乙委托李某乙、李某甲从耿某某处购买了该公司开具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金额近100万元,税款约17万元,总价税合计116万余元。他们以10.4万元买入,12.75万元转卖给何某乙从中获利。后来,盐津某煤炭公司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总额近20万元。
余某甲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2000元赃款。整个案件中,其他涉案人如耿某某、李某甲等已被起诉,而余某甲的角色仅限于前期帮忙。
检察院审查认为,余某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5条第1、3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但他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仅获少量好处费,且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从轻处罚。
更重要的是,余某甲系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他还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允许从宽处理。综合《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这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必“一刀切”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从犯更显人性化。
此案虽不起诉,但虚开发票罪门槛不高,一旦涉案,后果严重。普通人应警惕“帮忙”行为,避免成为犯罪链条一环。企业主更需加强税务合规,防范虚假发票风险。如果收到不起诉决定,可在7日内申诉。本案为我们敲响警钟:法律保护悔过者,但预防胜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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