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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6日晚,延吉市一家练歌厅内,因走错包房的小事,两拨客人发生口角。杜某某作为安图县护林员,目睹同伴被打后冲上前,用拳脚和啤酒瓶还击,导致对方尹某某尺动脉断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杜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更重要的是,他与同案人合计赔偿被害人19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综合这些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不起诉。
1. 轻伤不等于必须坐牢,赔偿+谅解可大幅降低处罚;
2. 自首和认罪悔罪是重要减刑情节;
3. 检察院不起诉意味着案件终结,被不起诉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本案提醒大家:遇事冷静,避免冲动,事后积极赔偿和解,能有效避免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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