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成武县酒后斗殴致轻伤案:犯罪情节轻微获不起诉

2026-07-22 小编 0 评论

成武县一起酒后斗殴案:为何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14年5月1日晚,在成武县某路“东北酱骨头”夜市,程某某与袁某某酒后发生口角,进而将前来劝阻的牛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踩踏,造成牛某某右脚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成武县酒后斗殴致轻伤案:犯罪情节轻微获不起诉

案件事实与证据

成武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发现,程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

主要证据包括: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程某某本人供述。

法律要点解读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对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惩罚犯罪,又给予轻微犯罪者改过自新机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