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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晚,在成武县某路“东北酱骨头”夜市,程某某与袁某某酒后发生口角,进而将前来劝阻的牛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踩踏,造成牛某某右脚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成武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发现,程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
主要证据包括: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程某某本人供述。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对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惩罚犯罪,又给予轻微犯罪者改过自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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