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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一位名叫郝某某的75岁老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调查。2020年9月,他没有办理狩猎证,就在博爱县**镇街道办事处**的菜地附近,用拍笼工具先后四次捕获了12只野生鸟。这些鸟经鉴定,全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更重要的是,当时博爱县正处于禁猎期。根据博爱县人民政府2020年6月28日的通告,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该县全境为禁猎区,严禁使用拍笼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郝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郝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法狩猎罪。该条规定,违反狩猎管理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郝某某年满75周岁,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37条,如果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8日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博爱县公安局处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尤其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任何工具捕猎都可能触犯法律。即使是老人或初犯,如果情节严重,也要承担责任。但法律也体现了人文关怀,对于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可以从宽处理,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普通人要记住:狩猎前必须办证,遵守当地禁猎规定。野生鸟类不仅是生态宝藏,更是我们的共同财富。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当地林业部门,避免无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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