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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6日,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发生一起悲剧:汤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起步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阮某某相撞,造成阮某某死亡。经认定,汤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汤某某在停车等待红灯后起步,与自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阮某某全骨盆骨折、右下肢撕脱毁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汤某某立即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罪行。
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汤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法律要点: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是重要从宽情节,可避免刑事处罚。
遵守交通信号、注意起步安全,是每位司机的基本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如实陈述、主动赔偿,能最大程度减轻后果。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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