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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新疆呼图壁县一名男子赵某某驾车出小区时被交警查获,血检显示酒精含量99mg/100ml(超过80mg/100ml醉驾标准)。呼图壁县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小区内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99mg/100ml,符合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但检察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6个月拘役。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赵某某主动认罪、配合调查,无其他加重情节,因此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打击酒驾,又给轻微违法者改过机会。普通人需注意,酒驾一旦查获即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切勿心存侥幸。
呼图壁县这起案件提醒大家:即使血检略超标准,也可能因认罪态度好获得从宽处理,但预防永远优于事后补救。开车前请确认酒醒,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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