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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茶陵县两名同村村民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最终一方鼻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最终检察院却作出不起诉决定。究竟是什么原因?下面我们用通俗语言为你解读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核心法律要点。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丙是茶陵县同村村民。2020年4月10日,陈某丙夫妇到陈某甲家讨说法,双方在争执中扭打,陈某甲用拳头打中对方面部,导致被害人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1.3万元,取得谅解。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甲的行为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以下从轻情节:
1. 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赔偿与谅解: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书面谅解,体现了认罪认罚态度。
3. 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这起茶陵县案件提醒大家:遇到矛盾时保持冷静,避免升级为刑事案件。一旦涉案,积极自首、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往往能获得从轻处理。法律既保护被害人权益,也给有悔改表现的人改过机会。
(以上解读基于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茶检一科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内容忠实原文,供法律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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