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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社旗县个体商户李某某等人购买了大量“良玉208”玉米种子,却发现种子出苗率低、质量不合格。经调查,这些种子实际是用“先玉335”等其他品种冒充的,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霍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在经营河南地霸种业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业务员向李某某、王某等商户销售假冒玉米种子。李某某先后支付15万元货款,王某支付20万元。种子经检验不合格,部分被退回,但仍有农户遭受损失。
社旗县检察院经两次审查和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霍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决定不起诉。
该决定保护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被害人可通过申诉或自诉维护权利。
(内容忠于社检公诉刑不诉〔2019〕105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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