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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熊某某因项目股权问题被指控非法拘禁和强迫交易。景德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后,昌江区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最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熊某某与股东徐某甲因项目合作产生矛盾,委托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徐某甲退出。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签订股权协议,涉及金额较大。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保护了嫌疑人权利,避免冤假错案。普通人需注意:刑事案件中,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暴力手段解决纠纷绝不可取。
本案提醒大家,商业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检察院严格把关,体现了司法公正。被害人可依法申诉或自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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