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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4日晚,安平县交警在正饶路查获崔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凯马轿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3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安平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检察院审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允许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起诉。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当事人主动认错,节省司法资源。
本案中,崔某某酒精含量虽超标,但无其他严重情节,且积极认罪,因此获得不起诉处理。普通读者需注意:酒驾风险大,切勿心存侥幸。
即使最终不起诉,酒驾仍会面临行政处罚及信用影响。安全驾驶才是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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