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交通肇事案:司机获不起诉决定

2026-07-14 小编 0 评论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交通肇事案解读

2019年11月21日,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杨某某驾驶存在转向系统隐患的重型货车,未按规范安全驾驶,碾压横穿马路的行人林某某,造成其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交通肇事案:司机获不起诉决定

案件关键事实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余元,取得对方谅解。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法律要点解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杨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具备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等因素,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其不起诉。

此决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追究责任,又鼓励悔罪赔偿,保护被害人权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