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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酒驾案:血液酒精81.3mg/100ml,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7-18 小编 0 评论

舞阳县一起酒驾不起诉案法律解读

2019年某月某日,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舞阳县某街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入罪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舞阳县酒驾案:血液酒精81.3mg/100ml,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为何最终不起诉?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普通人该如何避免酒驾风险?

酒驾一旦达到81.3mg/100ml即构成犯罪,但法律也给予初犯、认罪认罚者从宽机会。建议大家切勿心存侥幸,饮酒后务必选择代驾或公共交通,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

(本文内容忠实于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2020〕26号不起诉决定书,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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