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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非法采矿的案件,最终以检察机关不起诉告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忠县居民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核心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下面我们用通俗语言拆解案件要点。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忠县野鹤镇楼子村张家湾处,雇人用挖掘机开采砂岩并加工销售。公安机关认定其开采4192方、价值约27.7万元。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无法确认具体数量和价值,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刑法》第343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标准包括:开采矿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或在禁采区采矿价值5万元以上等。张某某若证据确实,价值已达标准,但关键问题在于——数量和价值无法查实。
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均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次补查后证据仍不足,应当不起诉。这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保护公民免受不当刑事追究。
从事矿产相关活动必须先取得合法手续,否则可能触犯刑法。即使被雇佣参与,也可能因高额报酬或多次违法被追究。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保留好交易、开采记录。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以官方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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