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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杨某某驾驶轿车与行人肖某某相撞,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让妻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2.6万余元,杨某某又主动赔偿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纳溪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法规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允许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不起诉。本案中,杨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符合不起诉条件。
遵守交通规则是底线。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如实陈述,同时通过赔偿争取被害方谅解。这些行为不仅能减轻责任,也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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