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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发生一起悲剧:席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席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属于自首情节。案发后,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3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但本案中,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认为可不判处刑罚,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调查、积极赔偿、争取和解,能显著减轻法律责任。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会综合考虑自首、赔偿、谅解等因素,作出符合法律和情理的决定。
(内容忠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21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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