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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新田县先云路南门桥停车场路段发生一起悲剧:连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摩托车刮擦,导致摩托车再撞公交车,骑车人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连某某负主要责任。
检察院认定连某某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他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谅解。根据刑法第37条,可免除刑罚,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1. 自首+认罪认罚可大幅减轻处罚;2. 刑事和解是重要考量因素,能让被害方获补偿、加害人获宽大;3. 即使负主要责任,只要符合条件,仍有机会免刑。提醒大家: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调查、积极赔偿,是保护自己的关键。
本文忠实于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文书,仅作普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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