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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一起涉及税务发票的贪污案引起关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担任贵港市某局港北分局某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和税款征收。2004年12月至2005年9月期间,黄某某从分局领取发票并开具给贵港某有限公司,其中18份发票采用‘大头小尾’方式填开:发票联按实际金额填写,存根联金额则比实际小得多。
这些发票的发票联总金额达1629338.66元,存根联仅113400元,导致应缴税款89131.99元,实际仅缴367.5元,差额高达88764.49元。检察机关初步认定,黄某某涉嫌将这笔差款侵吞,构成贪污罪。
案件由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告知黄某某委托辩护人权利,讯问当事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审查全部材料。为查清事实,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
黄某某的辩护人为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飞鹏。经深入审查,检察院认为黄某某涉嫌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正是适用此款,黄某某获不起诉处理。
‘大头小尾’填开发票是一种常见的税务违规手段,指发票正本金额大、存根小,导致税款少缴。这种行为涉嫌贪污或职务侵占,但需确凿证据证明主观故意和行为结果。本案中,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证实侵吞事实,因此从轻处理。
此案提醒公职人员,税务管理必须严格合规,避免任何形式的发票违规。同时,向普通读者展示刑事诉讼的公正性:检察院不是一查到底就起诉,而是注重证据充分性。不起诉并非无罪推定,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如果黄某某不服,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作为中律网编辑,我们希望通过此解读,帮助大家理解法律程序,避免类似风险。案件虽不起诉,但警示作用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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