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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凌晨,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宾都路口,一名男子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28****小型客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51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和第67条第3款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简单来说,醉驾通常会面临拘役和罚金,但如果情节较轻、主动认罪、配合调查,检察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不予起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仍是铁律。本案提醒大家,即使酒后驾车被查,也应如实配合、认罪认罚,可能获得从轻机会。但预防永远优于事后补救,安全驾驶才能保护自己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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