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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2日晚,太和县洪山镇的于某某酒后驾驶大众轿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他的静脉血酒精含量为88.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某某从当地饭店出发,沿赵贾路行驶时被查。太和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发现,虽然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醉驾行为,但情节轻微。
检察院认定: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酒驾一旦超过标准就会触犯刑法。但如果认罪态度好、有自首等情节,司法机关也会考虑从宽处理。安全驾驶,切勿酒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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