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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2日,遵义市红花岗区红岩水库下游水源保护区内,一起用炮仗炸鱼的案件被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2001年出生)伙同他人预谋作案,非法捕获鲫鱼、白餐等水产品共10条,作案工具为三盒炮仗。
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出资1万元用于生态修复,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
依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此案提醒大家:保护水源地和禁渔区是法律红线,但主动认错、修复生态也能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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