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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8年间,丽水市莲都区某装饰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在董事长授意下,从同行、材料商和物业处非法获取元湖一号、中梁滨江首府等5个小区共2967条业主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和面积。其中1928条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1039条为一般信息。黄某某称获取信息仅用于公司合法营销,未流转他人,也未造成恶劣后果。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此罪。但检察院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无证据显示信息被进一步泄露或造成实际危害,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非无罪,而是综合考虑从轻情节:公司业务需要、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态度良好。这些因素使检察机关认为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大家,获取公民信息必须合法,营销推广也不能踩法律红线。
(内容忠于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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