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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晚,长沙开福区一名公司总监吴某某酒后找代驾回家,却在22时许再次醉驾上路。经交警查获,其呼气酒精93mg/100ml,血检结果高达120.3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吴某某与同事聚餐饮酒后,本想让代驾开车,却因醉酒后再次驾车搭载同事回家。行驶至渔业路隧道西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到案后,他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吴某某酒精含量远超标准,依法应予处罚。但检察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刑法》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决定不起诉。
这一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的行为人,可依法从宽处理,既惩戒酒驾,又鼓励主动认罪。
酒驾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还会留下案底。切勿心存侥幸,饮酒后务必选择代驾或出租车。遇到酒驾处罚时,主动配合、如实供述可获得从宽机会。
(本文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2019〕长开检公诉刑不诉130号不起诉决定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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