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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丰宁满族自治县某高校学生刘某甲因盗窃他人社保卡取款5200元被立案。但案发后他立即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如实认罪。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校生,此前无犯罪记录,最终依据《刑法》第37条免除刑事处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甲从被害人孟某某家中盗走社保卡,在银行取款5200元。案发后全部退还,孟某某出具谅解书。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事实清楚。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可构成盗窃罪。但本案中,刘某甲退赃积极、认罪态度好、系在校生且初犯,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因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意味着他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提醒大家:任何小错都可能酿成大祸,及时悔改才能获得从轻机会。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以司法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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