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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福建省晋江市一名大专生张某某(化名),通过网络从他人手中收购了两张带有U盾、手机卡和密码的信用卡。这些卡本该是安全的支付工具,却被他以溢价格钱转卖给了一个叫“阿宝”的人。不久,其中一张卡收到了诈骗分子骗取的2.2万元赃款,最终导致受害人龙某某遭受损失。

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即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这种罪名针对那些买卖银行卡信息的地下交易,目的是打击电信诈骗的源头。晋江市公安局调查后,于2020年7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证据包括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和张某某本人的供述,所有材料均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触犯法律,但犯罪情节轻微。他当时还是****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仅收购两张卡并转卖一次,并未直接参与诈骗。更重要的是,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符合刑法第67条),并自愿认罪认罚(刑诉法第15条)。此外,他积极补偿受害人1万元损失,获得谅解书。这些从宽情节足以免除刑罚,根据刑法第37条和刑诉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不是一刀切。对于初犯、情节轻微的年轻人,如果能及时自首、认罪并弥补损失,司法机关会给予机会。该案也警示大家:信用卡信息绝不能随意买卖,参与此类交易可能成为诈骗链条的一环。普通人应提高警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无意中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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