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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酒驾案:血检178.7mg/100ml,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2026-08-11 小编 0 评论

泾川县酒驾案:血检178.7mg/100ml,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2019年10月30日凌晨,泾川县城关镇青年路发生一起酒驾案件。杨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78.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泾川县酒驾案:血检178.7mg/100ml,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案件经过简述

杨某某于2019年11月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20年4月,泾川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要点解读

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这意味着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注意今后遵守交通法规。

为什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在于“情节轻微”和“认罪认罚”。杨某某酒驾事实清楚,但无其他严重后果,且主动认罪,符合不起诉条件。这样的决定既体现宽严相济,又教育当事人。

(内容忠于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文书,仅作通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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