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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河南省睢县某镇大街上,一场看似普通的“打首饰”服务引发了诈骗案。周某甲(男,1973年生,农民)伙同周某乙在桥头设点,他们事先用腻子粉将成品戒指、手镯、项链等封在模具内,对路人宣传:只需带自家铜制品来,就能加工成首饰,只收加工费——戒指10元、手镯25元等。实际操作中,他们将顾客的铜放入模具融化,却取出预封的假首饰冒充“加工成果”,谎称是顾客铜制品打成的。短短时间内,他们骗取26人共5045元加工费。案发后,周某甲被拘留,后取保候审。
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查明事实,证据包括:周某甲户籍证明、退赃登记表;同案周某乙及证人周某丙证言;26名被害人如徐某某、袁某某陈述;周某甲本人供述。所有证据证实了诈骗行为,但案发后加工费全部退还被害人。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周某甲的行为符合此条及第25条(共同犯罪),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5045元不算巨大,且全部退赃,无实际损失。同时,周某甲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依《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
本案虽金额不大,却典型展示了街头诈骗的手法:利用民众贪小便宜心理,假服务真骗钱。不起诉决定强调退赃与悔罪的重要性,提醒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可获从轻。普通读者应警惕类似“低价加工”陷阱,遇到可疑服务及时报警。法律保护诚实劳动,但绝不容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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