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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凌晨,龚某某在安吉县昌硕街道饮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32mg/100mL,属于醉驾。事故中她负次要责任。案发后,龚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龚某某酒精含量远超80mg/100mL标准,已涉嫌犯罪。但检察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37条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此案中发挥作用,既教育当事人,也节约司法资源。
酒驾、醉驾风险极高,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影响工作和生活。安吉检察院的决定提醒大家:即使情节较轻,饮酒后绝不能开车。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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