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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对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起因看似普通,却因自首、精神疾病等情节,最终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结果。
2019年7月,石某某见两名银行委托的催收人员拉拽他人,便上前阻拦并要求报警。双方因言语冲突发生争执,石某某用拳脚击打对方,造成一人鼻骨轻伤二级、另一人轻微伤。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有自首情节。
检察院认定石某某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但情节轻微无需判刑。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免除处罚;二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处理;三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事后书面道歉获被害人谅解。
依据刑法第6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遇到纠纷时,理性报警、避免动手,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即使有过错,只要如实认罪、积极弥补,也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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