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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妨害公务案:检察院为何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8-11 小编 0 评论

东台市一起小纠纷引发的妨害公务案

2020年4月,东台市某镇村民袁某某与邻居因界址问题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后,袁某某不听劝阻,推搡民警并打落登记本,最终被认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但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这背后有哪些法律要点?我们来通俗解读。

江苏省东台市妨害公务案:检察院为何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经过简述

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劝双方等村里统一解决界址问题,并要求袁某某停止搬草。袁某某拒绝配合,对民警推搡并挥拳,被辅警及时制止。案发后袁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检察院不起诉的五大从宽理由

1. 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仅推搡和挥拳即被制止,符合刑法第277条但情节轻微。
2. 坦白从轻: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
3. 认罪认罚从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4. 残疾从轻:袁某某视力残疾,酌情从轻。
5. 被害人谅解:民警表示谅解,可进一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与意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上述从宽条件,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这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避免轻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节省司法资源。

(本文根据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不起诉决定书整理,内容忠实原文,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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