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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晚,香港居民韦某某酒后驾驶粤S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南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09.72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韦某某实施了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决定不起诉。
即使酒精含量刚过80mg/100ml的入罪标准,也可能面临刑事风险。本案中当事人因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才得以不起诉,普通司机切勿心存侥幸,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仍是铁律。
(以上内容依据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686号不起诉决定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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