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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济宁高新区一工地发生塔吊拆卸事故,钢丝绳断裂导致配重节坠落,砸塌板房致梁某某死亡。涉案人员姜某某作为协助工人被公安机关调查,最终检察院认定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但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塔吊原由某公司租赁给宫某某使用,后因欠费被处置。肖某某以姜某名义购得塔吊,安排无资质人员拆卸。姜某某参与安装钢丝绳和拆卸作业。2018年11月9日作业时钢丝绳断裂引发事故。鉴定显示,直接原因是钢丝绳未正确穿绕滑轮,间接原因是缺乏专项施工方案。肖某某所在公司无拆卸资质。
检察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行为,但本案属过失犯罪。姜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并获谅解,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意味着即使参与危险作业,只要认错态度好、积极赔偿、情节不严重,法律也会给予从宽处理。但无资质作业、忽视安全方案是事故根源,提醒大家切勿参与非法高危作业。
工地拆卸塔吊等高风险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制定方案。普通工人遇到类似情况,应拒绝无资质指令,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事故发生后及时赔偿、配合调查,可获得法律从宽处理。
(内容忠实于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不起诉决定书,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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