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在湖南省资兴市,一起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以不起诉告终。这不是逃避法律的捷径,而是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的宽大处理。孙某某,1966年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8年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资兴市检察院正式决定不起诉,让他免于刑事处罚。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法律虽严,但也注重情节和悔改。
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孙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从资兴市某物流公司法人胡某某处获取24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没有对应实际运输业务,总税额达211007.55元,票面金额1918250.65元。孙某某随后用这些发票向税务机关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涉嫌违反税法。
案发后,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并上交涉案款项211007.55元,全额退赃。这份主动配合,成为案件转折的关键。
检察院审查认为,孙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他具有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和全部退赃表现,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处理违法所得。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轻微犯罪,鼓励悔改,避免“一刀切”。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严重税法违规,可能导致巨额罚款甚至牢狱之灾。但自首、退赃能争取从宽,如不起诉或缓刑。普通企业主和纳税人应警惕:任何“捷径”都可能酿成大祸。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满,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