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2018年4月,兰溪市某加工点生产假冒“DERMACOL”品牌粉底液。朱某某与他人共同参与,现场查获大量印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说明书及成品,货值金额高达305万余元。DERMACOL系国外公司注册商标,上述物品被鉴定为侵权产品。
兰溪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情节严重”的证据支撑。本案虽有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和价格评估,但检察机关认为关键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证明朱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及责任程度。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补足,说明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不起诉决定并不等于“无罪”,而是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公诉。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申诉,被害人也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自诉。
(本文根据义检刑不诉〔2020〕348号文书撰写,仅供法律知识普及)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