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兰溪假冒化妆品商标案:朱某某为何被检察院不起诉

2026-08-13 小编 0 评论

兰溪假冒化妆品商标案:朱某某为何被检察院不起诉

2018年4月,兰溪市某加工点生产假冒“DERMACOL”品牌粉底液。朱某某与他人共同参与,现场查获大量印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说明书及成品,货值金额高达305万余元。DERMACOL系国外公司注册商标,上述物品被鉴定为侵权产品。

兰溪假冒化妆品商标案:朱某某为何被检察院不起诉

检察院两次退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兰溪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法律要点通俗解读

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情节严重”的证据支撑。本案虽有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和价格评估,但检察机关认为关键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证明朱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及责任程度。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补足,说明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不起诉决定并不等于“无罪”,而是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公诉。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申诉,被害人也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自诉。

(本文根据义检刑不诉〔2020〕348号文书撰写,仅供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