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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3日,湘潭市雨湖区一名叫莫某某的男子,喝了酒后骑着摩托车上路,结果被警察当场查获。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2.935mg/100ml,超过了80mg的刑事立案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沁园小区往窑湾风景区方向行驶,在自来水厂地段被民警拦下。呼气测试81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血液酒精浓度82.935mg/100ml。整个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虽然酒驾事实成立,但莫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饮酒后切勿驾驶任何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和电动车。酒驾一旦达到80mg/100ml以上,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如果主动配合调查、认罪认罚,仍有机会获得从轻或免刑处理。安全驾驶,从滴酒不沾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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