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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2019年12月25日晚,何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被查,呼气酒精109mg/100ml,血液鉴定为9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某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综合以下情节,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据此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醒:酒驾风险高,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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